枣庄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1·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代缴。
注:今年开始启用手机缴费,市民可用手机下载“枣庄人社—人社随行”APP,登陆后自助缴费。网上缴费成功后,如需发票,可持身份证或户口本于7个工作日内到市中区医疗保险事业处财务窗口打印。
2·根据《关于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可参保的范围必须是具有本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或者是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申请缴费(包括在校中、小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
3·枣庄学院在校大学生由学校统一参保缴费。个人可登录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居民医疗缴费”办理个人缴费,也可以在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城市社区通过POS机刷卡缴费。
4·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于12月20日结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一般每年10月至12月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报销标准
1·缴纳医疗保险后,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合计45万元。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伏标准分别是200元、300元、500元。
2·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5%、70%、55%的比例报销。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